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摆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应当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人或者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受托方必须具备受托生产产品的相应生产许可项目;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郑州林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为省内外涉及食品及食品相关、(塑料包装、纸制品包装、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等)化工、包装、轻工、电子等行业提供了咨询服务,全部获得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率达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批过程中,现场审核主要检查哪些方面?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现场审核主要检查生产环境,如车间洁净度、温湿度控制是否达标;生产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原材料仓库管理是否规范,原料是否有合格证明。还会查看人员资质,包括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同时,审核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是否完善,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确保生产过程合规可控。
【郑州林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办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在质量上有保障,欢迎新老客户前来考察,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郑州林奥】于2025/1/24 3:29:3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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