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图示1】,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或釆用防烟楼梯间【见地6.4.3条】。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图示3】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图示4】;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图示1】。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二、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三、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四、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隧道纵向设置排烟风道,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排烟口,火灾时只开启火源附近或火源所在设计排烟区的排烟口,直接从火源附近将烟气快速有效地排出行车道空间,并从两端洞口自然补风,隧道内可形成一定的纵向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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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
6. 3.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各型通风机的首制产品;
b) 转产生产的首制产品;
c) 设计结构、材料和工艺有重大修改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停产3 年后再次生产时。
6. 3. 2 轴流式消防排烟通风机型式检验项目按 GB/T 13274 执行;离心式消防排烟通风机型式检验项目按GB/T 13275 执行。该两种通风机还应按GA 211 进行耐高温试验。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排烟防火阀厂家的邦先环境科技于2025/5/7 11:01:0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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